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巡展 >

新三板企业“法人治理机制运作规范”实例

时间:2016-4-29 浏览数:9699
    某公司是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上市之前,实行的是一种缺乏制衡、效率低下的企业治理结构。当前,该公司为了在新三板上市,需要建立法人治理机制运作规范”。
    一、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基本模式与价值追求 
    某公司治理或企业治理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提高公司或企业绩效,具体来说,某公司治理结构追求的价值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在利益协调方面,首先要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尤其是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财产,是公司设立和存在的基础。只有公司存在,才有经营者、普通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存在,也才有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存在,也才有公司治理结构的存在。所以,即使当今股东大会的地位日益受到挑战,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对增加,但是不论从经济、从法律、还是从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说,股东利益都是经营者所应遵循的最低要求。 
    第二,公司治理结构在权利配置方面,要保证股东原则的贯彻,尤其保护小股东和外国股东的权利,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得到救济。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公司内部关系和公司与社会的关系,以求公司的发展获得债权人、消费者、社会共同体在内的利害相关者的支持。 
    第四,在公司的治理中要实现均衡的权力分配机制,提高权力的运行效率。 
    二、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其分析 
    长期以来,某公司实行的是一种缺乏制衡、效率低下的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在公司化改组进程中,由于其股东的特殊性,使公司制在国有企业中发生了异化,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股东缺位问题。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但全民是一个整体性的抽象概念,非严谨的法律概念,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个体身上,这就使国有企业缺乏一个真正的所有者(股东)。在实践中这个问题是以多重委托—代理的形式出现的,全民由其政治形态国家来代表,国家则以政府的身份出现,政府又将此项权利授予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由他们来具体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这种多重委托—代理的模式未能解决国有股股东缺位的问题。 
    2.内部人控制问题。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配套措施,企业外部成员监督不力,导致企业的经理和职工控制了企业。主要特征表现为经营权对所有权的侵害和实质意义上的控制与支配。 
    3.股东大会有名无实。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场所,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在我国,中小股民特别是一些散股,他们只关心自己手中股票价格的涨落,很少关心企业的发展,由于行使权利意识的淡薄和“搭便车”的心里,他们从不或很少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基本上由大股东(国有股)控制,反映着大股东的意愿,而不是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
    4.董事会设置不规范,监事会效率低下。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发挥决策和监督的双重作用。我国国有企业在改制后,也相应地建立了董事会,但发挥作用有限。首先,从其结构上看,内、外董事比例失调,决策的有效性深受影响。
    5.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层负责的日常经营活动,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核心人才。从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现状来看,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暴露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激励形式单一,激励力度不够,报酬激励与企业绩效脱钩。激励不足一方面造成国有企业优秀经营者的流失,另一方面使在职的经理层开始寻求隐性收入,扩大在职消费。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上没有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以此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源,这便是大股东“掠夺”。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 
    7.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在我国,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不成熟。
    8.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重要组成部分中的信息机制还不健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使企业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真实。
    9、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是由公司内部完善的治理结构、规范的职责划分以及科学的制衡关系来实现的。
    10.公司党委会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矛盾。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这就是如何理顺公司“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党委和公司法人治理的关系。
    三、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法
    1.确保出资人主体到位是首要任务。从国企改革的现行做法看,充当国家出资人代表的主体,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是政府授权的国有企业集团或者国有独资公司。这种形式是由已有的国有企业发展而来。实践证明,这是落实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成功做法。第二种形式是地方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实现股权多元化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规范运作的基础。在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将企业股权分散化,使企业有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当务之急。 
    3.完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激励机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经理人的绩效评价体系,对经理人进行客观的绩效评价。
    4.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部分,是整个企业治理结构效率发挥的关键。 
    董事会有效性的核心思想便是董事会的独立性。它是指董事会能够独立于股东大会和管理层独立自主进行管理和决策。通过董事会的独立性。可以确保董事会有效地行使其使命和职责,并在相当程度上促使管理理层对股东负责,以保证治理的公平和效率。董事会独立性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二是董事长与经理兼职情况。 

    5.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产权交易市场。为此,首先要在明确国有产权投资主体的条件下,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产权上市流通的渠道。其次是规范和发展柜台交易市场,为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提供通道。在股份经济中,能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毕竟是少数,大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通过柜台交易市场来进行,否则,就抹杀了非上市公司股东对股份的选择性和持股竞争性。目前要解决的是现有柜台交易场所运作不规范,规则不统一的问题,而不是因噎废食,扼制其发展。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必将为非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优化创造外部条件,推动非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