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如何才能与最好的朋友一起开公司?
中略咨询高级顾问 周小杰
《中国合伙人》是所有大学生创业的梦想,但其分崩离析的结局也让人唏嘘不已,一句“不要和最好的朋友开公司”道出了多少无奈和艰辛,但同时也冷却了不少梦想创业的大学生们的心。然而,笔者认为,这其实完全是一种因噎废食式的误导,这种误导很容易令创业者因为畏避风险,而丧失合伙创业的机会。换言之,如果通过提前、合理的机制和方法设计,这种反目成仇的结果完全是可以规避的,而其核心要点,就在于创业初期就明确合作规则,即,进行法人治理机制的顶层设计。
从企业发展的规律来看,小微企业从小到大,股东之间的完全信任和通力合作是其能够成长,渡过“生存期”的核心要素。而较为熟悉和信任的朋友、家族间的合伙创业,天然地就具有这种优势,因而这种创业形态也更为普遍。问题是在这个阶段,合作伙伴们为了公司的生死存亡,重业务轻治理结构,公司的重大决策往往通过沟通和信任关系做出,即不需要或不尊重游戏规则。而当企业逐步成长迈向壮大,因为利益攸关,股东间的争议和矛盾将逐步显现并扩大化,这时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影响将逐步凸显,并容易引向激烈,股东间合作的持续性和长期性将大受影响,并最终制约企业所能成长的高度和发展规模,即成长性陷阱。
因而,如何有效地预防创业伙伴“只可共患难、不可共富贵”的怪圈,如何避免企业做大后从朋友走向敌人,笔者窃以为,根本解决之道在于从合作之初,就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大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充分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并根据阶段性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规定了公司重大事项及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法律效力,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作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为注册企业提供了通用的章程,对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等要项均进行了程式化描述。因此,许多创业企业或懵懵懂懂、或贪图便利,完全照搬挪用,仅仅在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和红利分配上进行设计,忽视了对“三会一层”的具体规则制定,如,何种事项需经理班子可确定?何种事项需上报股东会确定?股东会的决议方式是什么?哪些事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哪些事需要大多数同意?。。。。。。这些事情不明确,将为后续的股东间矛盾的产生埋下伏笔。
2、履行股金缴纳的义务,真正形成合力。按照股份和入股方式足额缴纳股金,是合伙创立公司的股东必须的义务。然而,现实中,很多股东间的合作只停留在口头和纸面,抱有机会主义心态者不乏其人,看一看再投入的心态较为普遍。笔者认为,股东合伙创立企业的初衷是进行优势组合,没有实际股本认缴,一是公司日常运营难以进行,二来不可能形成股东间实质上的合作,不可能把相互间的优势和资源完全整合,三是不可能同舟共济,退出风险随时存在,合作缺乏长期保障。
3、明确股东约束,对同业禁止和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一旦合伙成立公司后,股东享受分红权、表决权、质询权和选举权的同时,亦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除足额缴纳股金、按出资额承担债务外,最重要的是建立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同业禁止”和行为约束。同业禁止即股东不在公司以外从事相同业务或相关联业务,避免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对股东遵守议事规则、参会和表决等事项进行了行为禁止描述,保证机制的正常运行。
4、完善组织设计和人员分工,明确工作规则。通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三部分组成,而在初创企业中,绝大部分的情况是股东较少、人员和机构精简,因此笔者建议在创业初期,可暂不设董事会,但须由股东会推选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执行董事履行董事会职责,以在的基础上保持精简,提高决策效率。根据股东间的个人特长和股份比例,妥善进行角色分工,实现决策、执行和实施三层定位清晰、架构科学。
5、形成明确的权限分工和决策规则。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明确后,章程或各层的议事或工作规则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各自的权限分工。《公司法》或通用的公司章程中一般只规定了各自法定的职权和决策事项,而囿于行业和企业规模的千差万别,无法也不能规定具体的经营事项。而根据笔者的经验,股东间在“大事”上往往容易形成决策,而最容易积累矛盾、发生争议的,恰恰是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小事”。因而,通过三会一层在投资、费用和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权限的清晰界定,才能既保证股东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地位,又能保障经理层对日常经营管理的正式权力。
6、提前形成对经营层的激励和约束条件。一般而言,绝大多数的初创期的公司业务都是由股东直接进行,即具有股东和经营者的两重身份。但当股东有多人时,常见的情形是有人参与运营,有人只是纯粹的财务投资者,此时,当负责具体经营的股东没有合理的激励和约束设计时,不公平感随之产生。为消弭这种潜在风险,笔者建议在激励机制上,按股东和经营层身份分开。一般股东只享受分红,而董事、监事享受职务报酬,经营层则采取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如此,当部分股东在经营层任职时,则按多重职务,享受不同的激励,体现合理和公平。
总而言之,合作之初就明确让各方都同意、能够共同遵守的规则,方是保障创业伙伴长期和持续合作的根本。实践证明,“丑话讲在前头”的合作,至不济也能好心分手;而“一心向善”的散漫式的“联姻”,在度过了蜜月期后,却最容易受到现实的无情碰壁,落入世俗的“反目成仇”的窠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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